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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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车主倘若明知对方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则主观上存在过失。无证者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属于过失。车主与无证者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

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时间:2008-12-0920:45:53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案情]  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

3、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

4、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原告田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刘某负责全部赔偿,被告周某不负赔偿责任。涟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132

5、.05元。二、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刘某所有,刘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应在机动车强制责

6、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

7、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案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已逃逸,第一被告是仅仅出借了身份证件的年近七旬的轻便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第二被告是为扩大销售委托他人收集、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件的车行,均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对此,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及责任份额遂成为本案的关键及考虑的重点。    (一)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判处理分歧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虽然《交通

8、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归责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第76条更是调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最重要的规范,但由于该条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使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模糊词语,而未具体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出借身份证所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    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理由是:车辆的“运行供用者”是车辆损害赔偿的责任者。就如何确定车辆的“运行供用者”,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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