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暗中转移婚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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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暗中转移婚内房产,丈夫主张分割【案情简介】钱先生与孙女士2007年结婚后,一直分居两地工作生活,感情随着时间流逝逐渐淡漠,两人最终选择和平分手,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钱先生从一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朋友处得知,前妻孙女士曾以300万的价格转让过一套房产。几经查实,才得知该套房产系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司分红购买,离婚前其已将房产低价转给了自己的表妹,离婚后孙女士再从表妹手中低价买回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钱先生对该套房产并不知情,以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房产未列入财产分配清单。获知真相的钱先生忿怒异常,

2、遂以前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房屋转让款。【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钱先生享有一半所有权。故房屋转让后,孙女士应当将一半的房屋转让款交付给钱先生。【律师点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对该案件分析如下: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房产虽登记在孙女士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司分红,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孙女士与其表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无效。根据《物权法》一百零六条

3、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否则该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有待共同共有人追认后方可生效。只有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了变更登记且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的,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权。根据第一点的分析,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转让该房产时,应2征得钱先生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钱先生在孙女士转让房产时,对此并不知情,故不存在对该房屋转让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归于无效。孙女士和其表妹之间的两次房屋转让,转让价款均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两人关系密切,作为房屋受让人的表妹理应知道该

4、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的表妹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产所有权。三、钱先生可以要求分割孙女士以正常价格转让房产的钱款。孙女士若以正常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对该房产是钱先生和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知情的,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鉴于涉案房屋转让至案外人名下,已办理过户登记,钱先生不能再主张取回该房产。然孙女士以300万元价格转让房产,该300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先生可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要求孙女士返还房屋转让款的一半金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5、,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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