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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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5]232号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提高渔业船员素质,规范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船舶船员实际,我局制定了《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规范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渔业船舶船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渔业船舶船员培训、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以及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  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具体的考试发证工作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省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受国家渔

3、政渔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甲类、乙类三等以上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设区市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和乙类四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和五等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尚未设立渔港监督机构的,考试发证工作可以由上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四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一)30至未满200总吨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但是在近岸海域航行和作业且连续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以只配备船长。  (二)未满30总吨的渔业船舶可以只配备驾驶员。  (三)主机推进功率45至未满250千瓦的渔业

4、船舶应当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但是在近岸海域航行和作业且连续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以只配备轮机长。  (四)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轮机员。  (五)挂机(浆)的小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驾机员。  (六)船舶总吨与主机推进功率不同等级时,应当分别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  (七)主推进装置为多机的,可以按单机最大功率的等级配备职务船员。  第五条 增设甲类四等职务证书,适用于过洋性航区未满200总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第三章 考试资格  第六条 职务船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二)身体条件符合“渔

5、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具备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和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四等及以下职务船员申请考试职务可以根据所在船上实际担任的职务申请报考,但应有在该职务实际工作满十二个月资历,实际工作时间由所在的村委会或渔业公司、镇政府兹证。  第八条 申请所在渔业船舶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须先担任同等级船舶水手、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十二月。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九条 四等及以下职务船员考试科目  (一)驾驶:  1.无限航区30至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航海学、职务与法规、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航艺、英语

6、;  2.有限航区30至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航海学、职务与法规、船舶避碰、船艺;  3.未满30总吨渔业船舶:实用航海知识、避碰与法规;  4.挂机(浆)渔业船舶:避碰与轮机管理。  (二)轮机:  1.无限航区45至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轮机基础知识、英语;  2.有限航区45至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装置;  3.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实用柴油机管理、船舶辅机及电气常识。  第十条 职务船员考试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结合实操考试进行。但是《海上避碰规则》和《职务和法规》为笔试科目。考试采用百分制,《

7、海上避碰规则》80分为及格线,其他科目60分为及格线。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的考试内容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考试不及格科目,可以在一年内由考试发证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补考。因生产急需可发给相应等级职务船员限期一年的证书,并限其在期满前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对采取单科课程考试结业的要求:一年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即可发给有效期五年的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剩下三科及以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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