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通知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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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要求,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重点管理企业的申报审核要求对《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有9类违规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以及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

2、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企业,下同)。已纳入重点管理企业的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如下:(一)在每月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已收汇出口货物的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二)对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三)对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

3、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四)软件操作:对于重点管理企业,必须每月在申报录入直接出口报关单的同时,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模块,录入相应的报关单收汇情况

4、或不能收汇情况,随同当月的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一并形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二、一般企业的申报审核要求对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一般企业实行非重点管理,一般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一)对一般企业属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货物,应在次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

5、处理。(二)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三)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疑点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

6、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四)软件操作:一般企业应在出口的次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模块,录入相应的报关单不能收汇情况,单独生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企业某笔出口业务存在疑问时,可以要求企业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7、模块录入相应的报关单收汇情况或不能收汇情况,单独生成电子盘数据上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三、关于进料加工企业差额结汇提供资料的要求对于我市部分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采用差额结汇方式导致不能全额收汇的,在上级对有关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前,出口企业应将差额结汇作为《公告》附件3第(九)条的其他原因,由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附件为书面说明模板供企业参考)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结汇水单等原始单证资料经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暂作视同收汇处理。四、年度收汇比例的确定工作出口企业年度收汇比

8、例的核定工作将待市局进一步与省国税局及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后再明确。南城国税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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