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二十个钻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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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二十个钻石考点(1-20)一、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1)扩大解释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

2、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二、不作为犯(一)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二)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上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三、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重点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3、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列举的是八种行为,而不是八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

4、他犯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14-16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与17周岁的人合伙绑架杀害人质,17岁定绑架罪,16岁定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3.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5、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6.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意志因素不同: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3.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一区别更为重要。不仅仅要求

6、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而且要看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合理的根据。没有合理根据的是间接故意,有合理根据的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六、多环节犯罪(短缩的复行为犯):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七、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主体:两人以上。(二)客观方面:共同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教唆、组织,甚至是共谋的行为。(三)主观方面:重点注意: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相同的范围内构成共犯

7、。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罪名相同,只是具体场所、方式不同。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2.法条竞合: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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