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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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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人权的和平权初探——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HumanRighttoPeace-inthePerspectiveofSocialContract)杜学文1高军2(1.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山西太原030006;2.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常州213001)[摘要]《联合国宪章》不仅禁止了战争,而且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完全彻底地否定了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的绝对战争权。但战争并没有随着《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冷战的结束而结束。《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和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的原则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转换视角,以人权的范式——和平权来对抗国家
2、主动发动战争的权力。因为战争是人类最大的威胁,是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和生存环境这些基本人权最严重的破坏。和平权被称作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目前我国法学界都把和平权作为一项国际集体人权,但对和平权的研究还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笔者试图以社会契约论对和平权加以初步论证。[关键词]和平权;人权;社会契约论[作者简介]杜学文(1973—)山西太谷人,法学博士,山西省委党校法学部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高军(1972—)江苏淮安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基金项目:杜学文博士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权与和平
3、权基本理论研究”(批准号:10CFX002)一、和平权的缘起战争犹如人类的梦魇总是挥之不去,一部人类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战争与和平史。据挪威史学家统计,到1982年,在有文字记载的5560年中,世界上共发生14531次战争,平均每年2.6次;瑞士计算机中心,曾经用电子计算机进行85万次运转计算,结果认为,从公元前3200年到现在,在5000多年间,世界上共发生14513次战争。[1]在这期间,只有292年没有战争。于是,在人类历史上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人人都渴望和平,但战争从未停止;所有的战争,无论其动机多么不堪,都以正义之名宣战。难道真如《三国演义》开篇所说:“话
4、说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战争——和平——战争——和平,就这样周而复始,永无止境吗?但人类从未停止追求和平,无数先贤对和平孜孜以求。康德在其晚年思想的压卷之作《永久和平论》的开篇就提出这样的疑问:“在荷兰一座旅馆的招牌上画有一片坟场,上面写着‘走向永久和平’这样几个讽刺的字样。究竟它是针对着一般人类呢,还是特别针对着对于战争永不厌倦的各国领袖们的呢,还是仅只针对着在做那种甜蜜的梦的哲学家的呢?”9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订使得战争制度在法律上被废除了,战争成为非法行为。为避免人类再度遭受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联合国宪章》
5、不仅禁止了战争,而且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完全彻底地否定了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的绝对战争权。但战争并未远离人类,从朝鲜战争到越南战争,从海湾战争到科索沃战争,再从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到黎以战争,战火依旧,并没有随着《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冷战的结束而结束。《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和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的原则面临挑战。战争中出现的血腥、屠杀、毁灭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感到震撼,战争中暴露出的人性中的阴暗、残忍、罪恶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反思:自诩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为什么屡屡陷入战争的怪圈?宣称为正义的战争为什么屡屡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因此,人类幼年时因愚昧而犯
6、的战争错误在高度文明的今天必须加以避免。我们必须转换视角,以人权的范式——和平权来对抗国家主动发动战争的权力。因为战争是人类最大的威胁,是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和生存环境这些基本人权最严重的破坏。和平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Karol vasak)称作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目前我国法学界都把和平权作为一项国际集体人权,但对和平权的研究还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笔者试图以社会契约论对和平权加以初步论证。二、和平权的定义对和平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应该是一件看似轻松、实则不易的事情。单纯从字面看,“和平权”一词是由“和平”与“权利”或“人
7、权”两部分组成,可以简单地把和平权概括为和平的权利或和平的人权。而何为“和平”?又何为“权利”或“人权”?其自身的定义历来就模糊不清、莫衷一是。作为本文的核心概念——“和平权”,从任何角度而言,我们都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定义,否则就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由于本文的学术兴趣是将和平权作为一项人权而非普通权利,且人权这一概念本身与权利密切相关,故这里只探讨人权的定义而不对权利进行界定。(一)关于人权的定义人权的定义历来存有争议,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都对其有不同见解。“东方与西方之间,北方与南方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甚至各非政府组织之间,不仅就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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