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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不断涌现,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2、投资,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
3、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立。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
4、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注册地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报备。 (四)已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三、加大财政税收等各项政策扶持力度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青岛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限于
5、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按要求完成报备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凭报备文件可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落实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补贴。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
6、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以上补贴政策,按在青岛的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逐年兑现,由市与各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二)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重点投向蓝色经济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向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高新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集聚发展。加快推进青岛市创业发展大厦建设,对入驻我市创业发展大厦的股权
7、投资类企业将享受办公用房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对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相关政策。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作为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
8、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投资类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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