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关于进一步明确团费收缴标准和规范团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明确团费收缴标准和规范团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基层团委、各团组织: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内报刊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各级团组织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能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也能帮助和服务基层团组织更好地开展活动,发挥更好的作用。但是,近期我县团费收缴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没有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团费;二是没有根据团员构成情况及时调整应上缴团费的金额;三是部分团员没有很好的履行交纳团费的义务;四是个别基层团组织有提高缴纳
2、标准和截留团费的现象。为了规范团费收缴与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团费收缴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一)、关于团费的缴纳标准严格按照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见附件),任何团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缴纳标准,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团县委审批。(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团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见附件)对团费进行管理和使用,杜绝任何违规行为。(三)注意问题1、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团员认真学习《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让广大团员对缴纳团费的意义、目的、缴纳标准和使用有充
3、分了解,对个别拒不自觉缴纳团费的团员要严格按照团章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团费的使用要做到民主、公开、透明,接受团员监督。3、要从增强团员意识,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高度,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县团委将对团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团
4、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
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
6、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7、。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三
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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