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投资经营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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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国银行个人投资经营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人姓名:金晓利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1129208X贷款人:中国银行太和支行保证人:抵押人姓名:金晓利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1129208X出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金晓利贷款人(抵/质押权人):太和中行9抵押人:金晓利出质人:保证人: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借贷条款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大写)壹拾柒万元。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电子

2、配件的经营活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第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确定为月利率5.31‰,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第四条贷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将贷款分壹次以转帐形式划入借款人帐户或金晓利(供货商)在贷款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太和中行;帐号:4914600010200361092)。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自

3、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利息共11期,还款日为每月贷款发放对应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三)其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户名金晓利,帐号4914600010200361092,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

4、还,贷款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第九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十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其他经营者就供货、销售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第十二条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下同)必

5、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至第十一条中的任何条款;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三、9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抵押物受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三、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

6、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四、出质人转让质物执管收据及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十、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第十二条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息;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五、向保证人追偿;六、依据有关法

7、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一、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担保人(法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重大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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