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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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

2、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法院再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看法都是片面的。首先,婚姻无效不是一定需要民政部门宣告。目前宣告婚姻无效由谁行使,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相反国务院颁

3、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解释(一)》第六条到第九条以及《解释(二)》第二条到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提起主体、程序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

4、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是不当的。另外,既然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也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法院再作出决定也是不当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其次,二审可否直接该判的问题。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

5、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那么究竟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等“三个有利于”来衡定。从此类案件的审判来看,二审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比发回重审有更高的效率;此

6、类案件简单,为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基本上在基层法院就终审了,而二审法院的水平高,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比发回一审法院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也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这“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来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婚姻无效案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改判。  婚姻无效的案件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所谓婚

7、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眼下,基层法院受理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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