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按份共有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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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按份共有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案  周晓平刘旭  [要点提示]在执行案件中引入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  [案情]  原告:张海侠,女,农民。  原告:张海茹,女,退休教师,系张海如之姐。  被告:苏民智,男,农民,现在陕西汉江监狱服刑。  被告:岳桂香,女,农民,系苏民智之妻。  被告:苏自强,男,农民,系苏民智之子。  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被告苏民智在“宏昌房地产公司”作售楼员期间,私自刻制“宏昌公司收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该公司经理、出纳员印章各一枚,并伪造了该公司投资合同。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苏民智以转让登记住房

2、收取定金和冒用宏昌公司名义高息向社会筹资的手段,使用私刻的印章和伪造的合同,与张海茹签订投资合同,出具收款收据,先后三次骗取张海茹现金42000元,事后以付利息名义先后付给张海茹现金11200元,退回本金10000元,其余208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苏民智又以同样手段二次骗取张海侠现金55000元,以付息方式付给张海侠现金12850元,其余42150元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06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以(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苏民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

3、苏民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退赔张海侠现金42150元、张海茹现金20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民智被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张海侠、张海茹多次找法院并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访,索要退赔款。2007年4月,洋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退赔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岳桂香已回到彬县同其与前夫所生子女生活,经济条件较差;苏志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1983年,苏民智同前妻在洋县城南环路119号建砖木结构四间一层瓦房一院,占地143.30平方米,建筑面积99.31平方米,当时苏自强年仅6岁;2002年,苏民智同岳桂香再婚时办理房产证,载明所有权人苏民智,共有人岳

4、桂香、苏自强。苏民智服刑后,该房产由苏自强的妻子和女儿居住。除该房产外,苏民智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民智的家属及亲友均拒绝协助执行,洋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但因房产为三被告共有,份额不清,遂裁定案件中止执行。  2008年4月,张海侠、张海茹以苏民智、岳桂香、苏自强为被告,代位提起按份共有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苏民智的房产份额。  [审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民智骗取原告张海侠、张海茹钱财,法院判决责令退赔,但苏民智只有与被告岳桂香、苏自强三人共有的房产可共执行,二原告主张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洋城房字第7544号房屋

5、所有权证载明三被告为所有权人,但未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洋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三被告对座落于洋县城南环路119号砖木结构四间一层房屋,苏自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其余归苏民智、岳桂香夫妻所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洋县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在对该房产拍卖阶段,苏民智的亲属主动向法院交清全部执行款,法院停止拍卖,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退赔部分全案执行终结。  [评析]  本案是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

6、过程中引发的一起代位诉讼案件。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规定较晚。本案的焦点是对代位权制度正确理解及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一、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故法国学者称之为“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及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

7、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孳生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废债现象而确立的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

8、责任事故的补充,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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