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离婚案件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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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离婚案件中几种特殊情形的解决办法——兼谈婚姻登记部门、法院解决婚姻案件的不足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颜华兵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人们在办理婚姻事宜时同样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身份证登记结婚、请人代办结婚登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妹妹或弟弟因未到结婚年龄使用姐姐或哥哥身份证登记结婚等等,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如何处理,这是当前困扰当事人的一大难题。比如,婚姻当事人到底是谁?即被冒用者能否成为婚姻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本文试图提出的新的解决办法,意在抛砖引玉。[基本案情及分析]一、甲(时年23岁)与乙(时年18岁)2004年同在外打工期

2、间相识后同居生活并怀孕,无奈之下,乙只好把自己的身份办为丙(户口簿、身份证为假证,年龄及身份证号不同,姓名、住址相同),同年,乙持丙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甲登记结婚(照片为乙本人),2008年,双方感情不合,乙长期外出,对于甲的离婚诉讼不予理睬,甲到婚姻登记部门主张撤销,但婚姻登记部门认为自己没有错误而不予撤销,甲是“告状无门”。二、2005年,A与B两人相恋并同居,因工作忙,没时间办理结婚登记,便托自己在民政部门工作的熟人代为办理了双方的结婚证,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A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未果。上述两个案例,案例一与甲生活的是乙,可结婚证上登记的是丙,婚姻关系当事人是谁?案例一、二中婚姻

3、登记是否有效?[现行法律规定]一、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4、起一年内提出。二、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5、三、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6、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理分析]案例一中甲出现“告状无门”,一般人认为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1、甲以乙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能会认为,结婚证上登记的人与实际生活的不是同一人,甲与乙根本就没有婚姻关系,离什么婚?婚婚当事人是谁我们也无法确定,丙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我们也无法查询,因此不予立案。2、甲以丙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能会认为,我们无法找到丙,也无法确定丙的身份,无法通过公告送达,况且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即使通过公告送达我们也不

7、敢予以判决离婚。因此,法院不好办,建议甲到婚姻登记部门主张撤销。3、到婚姻登记部门主张撤销。婚姻登记部门认为,我们登记时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双方不存在胁迫情形,我们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二中,AB双方违反了婚姻关系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强制性规定。[解决建议]众所周知,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不会产生民事主体预期想要达到的法律效力。婚婚登记对婚姻登记双方来说是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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