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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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知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㈠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㈡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2、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下载附录)的。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㈠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5、贮存条件;6、“食品添加剂”字样;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

3、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㈡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㈠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不属于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㈡申报品名要求1、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名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列明的规范名称要求。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

5、规定。3、食用香精的品名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中的相关规定。 ㈢报检人除提供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企业进口自用食品添加剂的需明确说明,其中进口企业不是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应该同时出具进口委托合同;2、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样张内容中应该有完整的成分说明;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特殊情况下还应

6、提供下列材料:⑴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⑵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要求进口企业应该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我国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卫生部指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六、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㈠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

7、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㈡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㈢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张;㈣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㈤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七、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八、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相关标准的更新,有新的标准和规定的,应该主动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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