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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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征求民众意见。不久,《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将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当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笔者自从事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初衷完全发挥出来。现就如何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谈以下几点个人思考: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实意义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

3、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

4、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手段缺位。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

5、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收监,则须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收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实际操作程序繁琐,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

6、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缺乏保障。工作人员需要经常深入辖区社会单位、各社区(村)和各个家庭,开展社区矫正帮教活动,定期集中教育、不定期走访、公益劳动、申请减刑等等工作环节,需要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普遍存在一人所现状,有的甚至还是无人所,加之,没有交通工具,致使司法所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障碍和困难,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

7、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没有统一的装备,影响工作开展的效果。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使用统一的交通工具,持省厅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我们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整齐划一,同时也宣传了自我,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威信,也为工作人员自强、自尊、自律创造了条件。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

8、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三、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唯一高风险职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也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是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执法,是矫正工作中的关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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