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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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摘要]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提升,有论者言其可取代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而从静态理论层面和动态实践层面对比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可分析得出二者在内涵、调整对象、法律地位、适用环境及适用原则上均存在很大不同,最大诚信原则于保险法上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比较;替代。    探究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两个概念之历史渊源可知,前者源于罗马法之规定,系大陆法系国家惯用之概念;而后者源于英国早期海上保险活动,惯用于英美法系[1](P7)。因而,并不存在前

2、者衍生后者之问题。但是,仅从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其则体现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故从概念层面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说是诚信原则之延展和具体化。因而,随着诚信原则内涵和地位之提升,有观点认为其已可以替代保险活动中之最大诚信原则[2](P154)。    对于此,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二者之不同特点,从而明晰其相互独立之关系。    一、静态层面:理论意义上二者难以等同。    (一)内涵难以趋同。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扩张。    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

3、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道德的强调[3](P36)。法国学者希贝尔将其表述为:“诚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来将道德规则贯穿于实在法的手段之一。”[3](P61)通说认为,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功能上,即它是一项由司法者享有的法律适用授权规范。司法者一般依据它所包含的衡平精神,限制、补充、协调其他规范的适用,它是法官据以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依据[4](P58)。    诚实信用原则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罗马法阶段,即诚实信用理论准备阶段。在此阶段,诚实信用还只是对某一类特定范围内的契约在内容上的要求,以及对承审员就某

4、一类特定的诉讼授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近代民法阶段,即诚实信用确立为债法的基本原则阶段。第三,现代民法阶段,即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国普遍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阶段。可见,其适用范围由特定范围内的契约提升至债法范围直至整个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李双元、温世扬等学者更提出:“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5](P83)以上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上的扩张,亦即其地位提升的表现。然就其内涵而言,自然可以因地位的提升而提升,但不可表述为内涵的充实和具体,此点后文详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的,在合同法中体现的较为明显

5、,具体有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这样表述: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合同无效。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说明)、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几个制度规范,均具有成熟的可操作规范。    [6](P38~44)对比二者可知,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一般性条款,很大程度上其仅停留在道德准则和抽象层面,其系将道德准则影射于法律规范之中所产生的结果。其构成要素体现了典型的法律原则特点:行为模式极其抽象、缺乏操作性并且不具有保障手段。

6、而最大诚信原则则与之不同。按一般法理而言,最大诚信原则亦属于法律原则而不属于法律规范,因而其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也不具有行为模式和保障手段的逻辑成分。然而,由于最大诚信原则较之于一般诚信原则而言,其适用的范围较小,故其下辖的法律规范较为稳定且具体,故而,不论是其行为模式还是其保障手段,都更易于通过若干固有的法律规范表现出来,从而促使该原则较之于一般诚实信用原则更多地具有了某些法律规范的特征。    综上所述,可以说,尽管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最大诚信原则之间联系甚密,但是,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渐渐提高,其内涵将必然的越发抽象化、伦理化,这也即上文所述的

7、内涵虽提升,但并未充实具体的问题。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在债法领域适用、其后发展至私法领域内,现在渐渐有跨越私法、涉足公法之趋势[3](P70)。基于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性,随着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范围的扩大,当其囊括越多法律部门,则越需要在这些差异甚大(个性)的法律部门间进行一般性(共性)指导,从而其内涵中原本仅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内的含义或要素则需要提升或是剥离,这样必将导致其内涵一般化、抽象化。    较之而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随着保险活动的复杂化而愈加具体和确定的。例如,其早期在英国海商活动中出现之时,实为为了保障保险人利益

8、而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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