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企业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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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企业印象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这对劳动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一些干扰,更对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如何避免用工风险,也成为各企业特别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从其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体现出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而非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发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劳动合同法》中处处出现的“用人单位??”、“用人

2、单位应当??”里也体现出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的发布与实施,纵然是对我国之前各地特别是改革开放较早地区诸多不合法用工、不规范用工形式的必要纠正与约束,但同时因其相对更加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到现在为止的实施过程中对企业造成了“矫枉过正”的负面影响,甚至有些企业感觉不堪重负无法继续经营。就连华为这样的大集团公司也《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上演一出大规模辞职再录用的喜剧,这固然是一种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应对措施,但也体现了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恐慌”心理。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因为其具备的几个特点:首先是本法具有法律所共有的强制性。一些可能本来属于地方条例甚至

3、是企业内部规章所约束的条款此次被赋予法律依据。而由于本法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导致其强制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这造成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有束手束脚的感觉,即使这样甚至都会一不小心就违法。如本地《合肥晚报》上刊登的一个本地真实案例:某劳动者直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败诉,导致败诉的原因却是该单位某次工资发放因审批领导出差在外无法立即审批发放,导致工资比合同约定迟了一天,触发了《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款,按本条款此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导致企业败诉??其次是本法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过强的约束性。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及条款基本都是对用人单位也就是企业方的约

4、束,对于劳动者也就是员工的约束非常少,而即使是这种极少的约束企业利用起来也有诸多限制,难以在现实中操作执行。这种诸方面、多层次的约束固然保护了劳动者,但对于企业来说稍不留神就会逾越雷池。最后就是本法因为本身为法律的原因极其强调事实证据,而在现实操作中个人举证企业相对较容易,而公司举证个人难以操作。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都需要明确的有力证据,而真正用人单位方面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多数情形并不一定是这些原因造成,并且举证可能很困难。另外还有诸如补偿过严、工作时间规定与现实状况有所脱节的问题就不再一一列举。针对因《劳动合同法》而对企业造成一些用工风险,各地企业在执行

5、过程中也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有种种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多数都是用“擦边球”的方式处理。这一方面是企业应对本法过于严苛的一种有风险的无奈举措,另一方面也使本法的严肃性受到了质疑。至于如何打“擦边球”,本人觉得各企业虽然不同,但举措应有共通之处,主要如“无非法用工,可录用法定可不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五险一金按最低基数缴纳或暂不办理公积金,录用协保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形式”等等。自《劳动合同法》发布施行以来,虽然企业在日常运作时以种种举措应对,但在实施中还是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特别对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另外在本法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专门利用本法中保护劳动者的规

6、定通过法律手段从企业不当得利,而企业在日常运作中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容易被钻空子。因此社会上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也此起彼伏,前期人大会议上也有关于今年将对本法进行修订的官方言论,所以现在过多的探讨《劳动合同法》是否合理公正,企业该如何应对可能不太适合,相信待《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出台之时才是社会各界发表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最好时机。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用工带来的影响一、对企业用工带来的主要挑战1、员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考虑到企业裁减员工的难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要求和目的应更加明晰,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和入职体检成为愈加重要的环节,同时招聘阶段必须

7、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示。这为之后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准备。2、对试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1)试用期薪资标准不能过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期限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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