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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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

2、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3、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增补周期暂定为每个季度一次。具体增补时间、递交资料内容等信息将在药械平台公布。完成挂网时间为所有资质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

4、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如生产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者资审不合格造成该产品不能挂网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再网下采购该产品。医疗机构此类采购应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第三章价格监控第十一条采购价格(一)采购价格是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交易系统实际成交的价格。(二)各医疗机构应遵照本机构采购流程确定采购价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须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近3年真实、有效的全国

5、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全国范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产生新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须在执行后30日内书面提交服务中心。(三)有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产品,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应高于本机构前期实际采购价,且挂网之后每个季度内该产品在省内医疗机构的加权平均采购价不得高于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四)无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标价(挂网价)的产品,在满足临床安全使用前提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应按照“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原则,参考有全国范围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

6、类似产品(产品质量、适用范围、材质、结构等方面)价格信息。(五)服务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对成交产品的采购价格实行监控。(六)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的产品,应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采购价格。第十二条挂网产品零售价格管理在医疗服务项目中需另行收费的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购进后,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器械价格政策销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机构上网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

7、类别、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采购和配送第十五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医疗机构应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明确产品、规格、价格、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采购产品及价格确定后,医疗机构登陆交易系统下达采购订单并选择配送企业,经生产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即建立。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不得转委托。经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同意,可解除或变更委托配送关系。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时间

8、组织货源,履行配送义务。第十九条企业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包装、材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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