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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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一、我国私募基金概述(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总体概况1、私募基金的概念我国“私募基金”一词无法在英文词典及法典中找到。所以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一词,应该是属于中国的创造,是中国一个专有的名词,用以与公墓基金进行区分。私募基金最早源自于美国,1967年来自于华尔街的三名著名银行投资家合伙成立了以并购业务为主的KKR(投资公司),这也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经济领域已经成为大众使用频率最高的用语之一,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私募基金从神秘,走向神圣,走向平常,

2、甚至走向“妖魔”。在我国,私募基金是在市场供需关系拉动下,参照国外私募基金运作办法自发产生的,之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所以其概念也备受争议。如今,新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结束了私募基金处于灰色领域的尴尬境地,明确了私募基金法律主体地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单独增设了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就意味着私募基金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私募基金已经结束了“战国时代”,迎来了“春暖花开之时”。目前,私募基金也有了明确的定义:“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形成的投资组织,由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

3、金投资人按约定或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按开放程度不同分为:开方式、半开方式和封闭式私募基金。”2、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根据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客观历史状况,应该从1985年起算,可以分为五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1985----1995年,我国私募基金的萌芽发展阶段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技术创业投资公司(CVIC,中创公司)的成立,这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标志着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由此开始。199

4、1年,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打新(股)不败的神话开始上演,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拉拢大客户进行打新,形成了很多不规范的信托资金委托关系。(2)第二阶段:1996---2000年,我国私募基金的第一次快速发展阶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创业投资概念首次纳入了法律条文。“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在1998年3月的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1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

5、干意见》也紧随其后出台了,这时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法律实践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体制建设,制定财税、金融扶持的新阶段。国内综合证券公司开始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在民间也出现了各种契约型的私募基金。(3)第三阶段:2001----2003年,我国私募基金的第一个调整期美国股市网络泡沫破灭;“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世界经济出现调整,国内创业板搁置。2001年后,中国股票市场从高位急速下跌并步入了持续多年的熊市。大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倒闭,引发大量委托理财方面的法律纠纷。外资私募基金继续进入中国的风险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6、于2003年生效,中国政府由此大力支持创业投资,也由此规范了外资在中国境内开展创投活动的相应规定。(4)第四阶段:2004----2007年,我国私募基金的第二次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国内股票迎来了一场大牛市,深圳中小板推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纷纷以“小红筹”模式在纳斯达克,纽约、香港、伦敦、新加坡、首尔等交易所上市,VCPE支持企业成功上市的“财富效应”引发了“PE热”。2004年2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简称为华润深国投)发行了深国投•赤子(中国)集合资金信托(简称赤子之心),该产品开创性地聘请了产品投资顾问,被业界认为是中

7、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标志。2007年9月中国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正式在天津成立。(5)第五阶段:2008年至今,我国私募基金的后金融危机阶段2008年10月,《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标志着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了明确的规范。20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基金法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司法监管的体制下,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是一次质的飞跃。2013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版)的实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人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中国私募基金将会受到规范和有效的监管,

8、进入规范的发展阶段。3、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意义(1)私募基金自身的优点为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一是,低运行和管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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