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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0
《《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以律师会见权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以律师会见权为例内容摘要: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不受监听和派员等,该规定丰富了律师会见权的内容,增强了刑事诉讼控辩对抗性,对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民主具有深远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及时修改跟进,配套措施至今未见出台,两法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法不能依、落实不到位的混乱局面。本文以律师会见为切入,针对目前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尤其是在“大控辩”视角下阐述了立法和制度设计、控辩参与主体相关理念的建立、控辩模式的重构等问题。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存在问题
2、;原因分析;衔接途径;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依法与其会晤、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辩护作好准备的诉讼活动。律师会见包括对在押人员的会见和对不在押人员两个方面,由于会见不在押的人员不受任何法律条件的限制,所以,律师会见的核心是保障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一、新《律师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与创新新《律师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之中。《刑事诉讼法》第
3、96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了律师会见介入的时点: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3、审判阶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律师会见需要批准、派员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时间、地点等作出了补充性规定。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4、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不分是否涉密,不需批准。总体上强化了律师会见权,具体体现: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变化。会见的时间提前至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基于等这样的规定,在将来的刑诉法修改中会引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得案件线索或者其他侦查突破口的做法将受到制约。2、会见程序和内容。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有权凭“三证”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不再受刑诉法96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
5、批准”和“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类似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客观上是一种对律师不信任带歧视意味的条款,新法了排除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质权利。3、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谈话内容,只有在保密的状况下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这一规定,一是给律师与嫌疑人之间交流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律师了解案件事实,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这种做法与国际要求相悖。不论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还是《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都
6、要求给予律师会见内容保密权。在这里,律师的会见依法不被监听,应理解为:一是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监视,直接干预;二是不得被秘密录音、录像,间接干预。这些规定使得律师会见权的内容更加充实,有助于律师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更好的发挥辩护职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新法施行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并未因新法的颁布而有太多改变。不及时安排会见;审批程序太严、会见时不能谈案情;会见时谈话派员在场、受到监听;对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限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会见环境、效果不好,会见率
7、过低等,而最为突出的仍体现在侦查阶段。1、侦查阶段(1)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拖延会见。尽管新法已实施,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十分困难,办案人员往往以没有时间、需要审批、案情重大和涉密等推脱,阻碍律师会见。即使最终安排会见,也常常需要很长时间,历尽千辛万苦。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常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其程序是,律师拿着会见文书先找办案人员签字,填写会见审批表,交由办案机关法制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这样,律师有时也难以找到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有些办案人员总是以没有时间陪同为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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