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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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操作细则(草案)(讨论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慈建设[2009]19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一、申请人1、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2、未实行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3、未实行物业管理,也没有成立业主

2、委员会的物业区域,由业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4、未出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分摊的费用,不得动用维修资金。二.申请使用条件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232、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3、维修资金余额大于等于申请额度。或有部分业主余额充足,有部分业主余额不足,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

3、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三、申请使用程序1、提出维修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方案经达到规定人数签名确认后,应在相关物业区域(单幢、单元)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并应拍照留底,附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表中。2、物业维修施工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施工管理,也可以自行组织人员管理。工程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金额在50000元以上(或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必须通过有三家及以上施工单位参加招、投标选聘。工程款

4、支付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施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维修单位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工程款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维修单位垫付。3、工程决算验收23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代表和委托施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将工程费用清单及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并应拍照留底,附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算表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预决算的审核(费用列入工程预决算中)。相关业主有异议且不能商定的决算必须交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4、维修拨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员会填写审批表,附验收合格证明(需签名

5、确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算单、公示照片、施工合同、工程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相关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审核;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拨付相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申请使用所需提供资料(一)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2010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一);(二)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2010年1月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二);(三)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四)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2010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四);(五)项目维修和更新、改

6、造方案(2010年1月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五)(六)浙江省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表(附件六);(七)方案和预算表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23(八)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小区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附件七);(九)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预算书面征求意见业主签字清单(2010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八);(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预算书面征求意见业主签字清单(2010年1月1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附件九);(十一)业主物业专项维修金自筹到位证明书(附件十);(十二)5万元以上物业维修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十三)慈溪市房屋维

7、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十一);(十四)浙江省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相关业主有异议且不能商定的决算,提供审计报告)(附件十二);(十五)维修和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十三);(十六)工程费用清单及审核意见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十七)工程发票;(十八)其他相关资料;五、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附:一、慈溪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慈建设〔2009〕198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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