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属性与罪责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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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属性与罪责认定问题研究摘要目前,关于共犯属性理论,国内外刑法学界有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及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的二重性说之间的争论。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加之共犯属性理论研究没有形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解决共犯的罪责问题(尤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帮助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行犯犯罪时,该共犯是否构罪或应受处罚的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以致各地同类共犯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无疑与平等、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精神相违背。因此,为解决共犯罪责问题需进一步对共犯属性进行理论研究。笔者试图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通过探讨共犯属性理论,为共犯

2、罪责认定提供理论根据,旨在达到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论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现行刑法理论中有关共犯属性与罪责认定的研究现状、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论文的创新之处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界定了共犯的概念和种类,共犯即是“共同犯罪人”的简称,与实行犯相对应,为犯罪的行为实施配合、加工行为的行为人。在我国,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赞同共犯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两类。另,本章立足于我国共犯罪责认定的立法现状,指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无法统一解决共犯罪责认定的问题。第三章通过“

3、马天龙陪同王小虎运输毒品一案”引出司法实践中对共犯罪责认定的争议焦点。即马天龙陪同王小虎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共犯的从属性原理,共犯的成立和可罚性都从属于正犯,即马天龙是否构罪从属于王小虎,王小虎的行为不构罪,马天龙的行为当然不构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共犯的独立性原理,马天龙的陪同行为表现出了其具有独立的主观恶性,因此,马天龙是否构罪不应从属于实行行为人王小虎,应当对其单独评价,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具有刑事可罚性。第四章评析了目前存在的“共犯从属性”、“共犯独立性”、“教唆犯二重性”及“共犯以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

4、的二重性等四种学说下共犯罪责认定标准都有合理之处,但同时都存在不足。同时,结合马天龙陪同王小虎运输毒品一案,具体分析了在四种学说下共犯马天龙的罪责认定问题,得出现有的共犯属性理论都无法彻底解决共犯罪责认定问题的结论。第五章鉴于现有认定学说和标准的不足,笔者试图重构共犯二重性,以期为认定共犯罪责找到更为合理的根据。在本章中,笔者在借鉴目前学者已提出的“共犯从属性”、“共犯独立性”、“教唆犯二重性”及“共犯以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的二重性这四种学说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从“两要件犯罪构成”的角度重新诠释共犯的二重性,认为,共犯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分别体

5、现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面,二者在认定共犯罪责方面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地位相等。最后,依据本文重构的共犯二重性对马天龙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像马天龙一样的同类帮助行为人,因同时具备共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符合共犯构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运输毒品罪。关键词:共犯属性,罪责认定,独立性,从属性,二重性,犯罪构成第1章引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比较多发、复杂的犯罪形态,而我国刑事立法有关“共犯”罪责认定的规定散见于分则的个别条款中,只适用于指导个案,总则中又缺乏相关“共犯”罪责认定的规定。加之,作为认定

6、共犯罪责的核心问题共犯属性,亦存在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及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的二重性说间的争论,刑法理论界尚没有形成共识,导致各地在处理同类共犯案件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违背了平等、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精神。1.1.2研究意义为了解决共犯罪责认定问题,目前需进一步对共犯属性进行理论研究。笔者试图从“两要件犯罪构成”的角度,通过探讨共犯属性理论,为共犯罪责认定提供理论根据,旨在达到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1.2国内外文献综述1.2.1国内研究现状(1)共犯从属性说与罪责认定台湾学者陈子平认为,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之意义,应该以‘实行从属

7、性与独立性’以及‘要素从属性’加以理解。关于罪名从属性,其认为,“通常都做为共同正犯之本质问题,即有关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及犯罪支配说之问题加以检讨”,而“共同正犯”在本质上乃属于正犯,而非如日本通说所认为的共同正犯亦带有共犯的性质,因此,有关共犯从属性之意义,并无须讨论罪名从属性问题。”关于可罚从属性,陈子平教授认为,“虽与共犯从属性问题相关联,然此问题应该属于共犯更上层、最根源之共犯处罚根据之问题”。因而将其置于要素从属性之下讨论,而不作为共犯从属性意义之一。亦有台湾学者认为,“在个人责任主义下,任何行为人都是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其前提就是行

8、为人独立适用构成要件而产生独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而,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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