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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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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问题的提出孤立地看,刑法上的身份,在中国(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之“中国”皆为中国大陆之简称)刑法学中的特殊主体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研究范围;在日本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属于犯罪构成该当性和有责任性的研究范围。在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把它放在行为中研究,称之为行为主体甚至犯罪主体。同时,中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身份之理解,远未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司法认定尽管因有分则之规定而无不便之处,但此问题一旦与共同犯罪相联系,即变得复杂
2、而棘手。以下问题,既是中国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并且也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问题:第一,当身份者加功(协力)于非身份者之犯罪行为,或非身份者加功(协力)于身份者之犯罪行为时,以谁的行为确定犯罪性质(罪名)?第二,当此身份者与彼身份者共同参与犯罪时,以谁的行为确定犯罪性质?例如,公司、企业中的一般(普通)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与公司、企业中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共同利用各自的职权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时,究竟是定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抑或是分别定罪?以中国刑法典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之规定为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页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须知,中国刑法典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而第382条、第383条是对贪污罪的规定,其法定刑从拘役一直到死刑。这样,上述情形下之罪名不同,法律后果亦殊异。相似的情形是,若双方共同利用各自的职权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时,
4、究竟是定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再看中国刑法典之有关规定。第272条挪用资金罪之法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
5、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同样如上。中国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如下规定:.页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
6、处罚。”其法律后果为:犯罪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第385条、386条所规定的受贿罪,行为人依法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此时,罪刑法定原则似乎陷入困境,因为立法未明确一般身份者加功(协力)公职身份者的犯罪行为之问题该如何解决。中国学者和司法界公认,公正是刑法的价值所在,追求公正价值的实现,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目标所在。而公正价值在共犯与身份问题上的实现,首先有赖于对身份与共犯的正确认识。二、身份之界说身份(因约定俗成之故,也常写作“身分”)一词,在中国刑法中尚无明确的存身之地。尽管刑法中有大量条文涉及身份问题,却一向无有权解释界定其含义,
7、学术上关注此问题的成果也比较鲜见。(一)学理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因而人人皆有其身份。但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其独特的含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例如,公务、军人、男女、亲属、在押罪犯等。.页脚....概言之,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是刑法中的身份。日本学者关注身份问题已久,许多观点已引起中国学者注意,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身份“不受男女性别、国内外人之别、亲属关系、公务员资格之类关系所
8、限,而是指的所有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犯人的人的关系这种特殊地位或状况”;还有学者强调,身份必须多少具有继续的性质,动机或目的这样的一时的心理状态不是身份。中国台湾学者对身份问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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