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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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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研究摘要: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屮,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基木原理,无身份者应当按照有身份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定罪;在不同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屮,对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主要实行犯的性质进行定罪或者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定罪。关键词;纯正身份犯共犯从属性身份机能主耍实行行为一、关于纯正身份犯的概念及纯正身份犯共犯的基本问题(一)纯正身份犯的概念在刑法上,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轻重要素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男了、未成年人等。因此,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
2、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量刑耍索的犯罪。我们可以根据身份犯的定罪因素和量刑因素,进一步将身份犯划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止身份犯。刑法通说认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以及基于特定身份的特定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成立要索的犯菲。纯正身份犯没有身份就不构成特定的犯罪,并Ft无身份者也无从单独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不纯正身份犯乂叫加减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因素的犯罪。不纯正身份
3、犯没有身份也构成犯罪,但有无身份其法定刑轻巫不一,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要从巫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本文将着重研究纯止身份犯(下文简称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二)大陆法系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间题的基木观点及对各观点的评析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是构成身份,无身份者无法单独实施身份犯的实行行为。那么,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该如何确定该共同犯罪的性质?对于身份犯的共犯的定性问题,目前大陆法系主耍有“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屈性说”等主张,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有多种观点,如身份机能说,主犯决定说1,分别定罪说2,身份实行犯
4、决定说3,区别对待说4等。“共犯独立性说”为刑爭近代学派所主张,如徳国学者布黎、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木村龟二等。其主要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反社会危险性的表现,共同犯罪的毎个行为人都表现出其固有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不仅正犯,而且帮助犯、教唆犯均具有和对的独立性,应各自就其行为本身承担责任。在身份犯与共犯问题上,“共犯独立性说”主张身份的个别作用,共犯依自己的身份个别地决定其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没有身份的人不能成立身份犯,因此,无身份者无从成为有身份者的共犯5。“共犯从属性说”主要为形式古典学派所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徳国学者迈耶、贝
5、林格以及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等。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社会关系),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与本人亲自实行犯罪,这两者对于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是不同的,因此,共犯的成立必须首先正犯实行犯罪。在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上,“共犯从属性说”主张身份的连带作用,共犯对于正犯(即身份犯的实行犯)具有从属性,共犯可以依正犯的身份决定其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没有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成立身份犯,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犯6。“身份机能说”以我国刑法学者王作富教授为代表,该说认为,身份的机能在于它反映了(具备该身份的)行为主体侵犯特定客体的客观可能
6、性。在共同犯罪屮,(身份客体)具有开放性,只要共犯中有一人具备身份,则全体共犯人都具备侵犯身份客体的可能性。无身份者或其他身份者可以借助有身份者本身的自然因素或法律地位而达到侵犯身份客体的结果,无身份者进而也就具备了构成该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7。“共犯独立性说”与“分别定罪说”具有木质上的同一性,其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立场基本上不为现代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纳,但我们认为,如果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利用其身份机能或职务便利时,对身份犯及其共犯采用分别定罪的立场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身份机能说”、“共犯从屈性说”和“身份实行犯决定说”是从不同的角度看
7、待身份犯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问题,实质上具有相同的结论,即在共同犯罪屮,非身份犯可以按照身份犯的犯罪构成进行定性。关于“主犯决定说”的缺陷,将在本文第三部分Y以评析。我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对非身份犯的定性具有决定作丿IJ,因为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才是决定共同犯罪的罪质行为,因为没有身份犯的实行行为,该共同犯罪就不可能完成。因此,在共同犯罪屮,对非身份犯的定性应当以遵循“共犯从属性说”为原则,以坚持“共犯独立性说”为例外,而对不同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应当结合罪数理论予以解决8。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刑法典对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
8、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刑法典”(1935年)第31条(共犯与身份之关系)规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共犯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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