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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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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对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目前在许多人发表的探讨文章中有不同的解释。汪恕诚部长在论述中认为,水权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刘斌认为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姜文来提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郭永金认为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陈美章认为水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转让权。以上关于水权定义的几种提法中,刘斌、郭永金的提法内涵最窄,仅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或类似于水资源使用
2、权的权利,其他提法虽宽泛但也程度不等。由于存在对水权定义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所以在探讨“水权的转让”这样的具体问题时,人们就会提出疑问:转让的究竟是什么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还是其他什么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对水权的概念相对明确,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研究、讨论,才有实际意义。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如果要在水资源的所有权包括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的意义上使用水权概念的话,建议将其改称为水产权。即使不能认同这一阐述,也建议最好直接使用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的使用权等术语来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以免因
3、为理论上的歧义造成对理论探讨及工作实践的不利影响。②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的所有权《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据此,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现状是:从整体上说,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有例外,即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即水资源中的部分水体)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情况和我国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状况相类似。《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
4、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权利主体国家对权利客体我国的水资源享有所有权,权利主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权利客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即部分水体)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国家对水资源,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即部分水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在民法理论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基本解释分别是:占有指所有权权利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事实。使用指特定
5、权利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之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收益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利。处分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由此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一般而言,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基本权能,通常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类。完整的所有权包容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本权能。一般而言,这四项权能常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由于每项权能都能因其特定的内容和相对独立性而具有可分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四项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权能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
6、意志,经常与所有人发生或长或短的分离,并不因此使所有人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分离与回复,使所有人发挥物的效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或实现财产利益。正是由于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所有权中的权能分离,产生了水域或水面的使用权。水的所有权是对应水资源的所有权来说的,水资源是从整体上说,而水是指个体、单体水,个体、单体水的所有权,姑且称为水的所有权。就如同森林资源、林木和木材,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而林木、木材的所有权属于各种市场主体。所谓水的所有权就是指经过制度安排,可以在各种市场主体之间转移
7、的水的所有权。从以上叙述中可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连同水库一起,从理论上说,要进入市场已无大的障碍,因法律并未禁止,产权也明晰。水资源中的其余部分,进入市场的途径就显得模糊,需要从制度上作出安排。③水资源的使用权与水面(域)的使用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
8、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以上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水面享有使用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水面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民、集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将以上规定中对水面、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称之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在民法理论中,则将这种使用权称之为所有权之外的新型的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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