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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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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登记)一、办理事项 存量房买卖登记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
2、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3、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测绘平面图;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买卖房屋计税价值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
4、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用工证明、资金证明或结汇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 5、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6、监护人书面承诺书(出卖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出卖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4、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
5、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七、办理流程 1、个人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2、单位出售二手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初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八、办事时限
6、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单位为出卖人的7个工作日)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5元/㎡、非住宅11元/㎡;(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
7、花税)。 3、土地收益金: 按照房屋划拨土地性质的占地面积、等级和用途缴纳。 4、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宅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及使用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应纳税额的1%核定征收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非住宅按应纳税额的3%核定征收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0%查账征收。 5、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住宅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及使用年限的不同情况分别5.8%全额、差额征收或免征,单位住宅按5.8%差额征收;非住宅按5.8%差额的征收。 6、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
8、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6%征收。 7、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8、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9、工本费:每本10元。10、土地增值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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