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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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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机构的选定——从一起仲裁法颁布前的合同纠纷案得到的启示张赵慧作者简介:张赵慧,女,河南大学法学院08级诉讼法专业。开封河南大学摘要:在经济文化往来如此广泛频繁、交通通讯如此迅捷发达的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共同意思或意愿普遍予以尊重和重视。这种尊重和重视体现在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选择的可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诸多方面。本文将从一起仲裁法颁布前典型合同仲裁案例,来浅要探讨我国现有立法前后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关键词:仲裁效力认定机构仲裁协议一、案例: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
2、社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根据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产生争议的本仲裁案。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争议焦点:(1)仲裁机构是否明确?(2)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二、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所谓仲裁仲裁广义定义上,包括三种:经济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依据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一种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非诉解决纠
3、纷的方式。劳动仲裁依据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种为了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ADR方式。人事仲裁事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三者相互区别,本文所指仲裁仅指侠义上的经济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彼此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裁断民事、经济争议的方式,仲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与诉讼,行政裁决等公权力救济形式相补充,相得益彰的的“民间司法”形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仲裁协议
4、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定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5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法条从肯定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自愿协商、仲裁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5、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条从消极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不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6、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主体不适格。(二)内容违法。(三)意思表示有瑕疵。(四)内容不明确。法条从消极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不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此处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做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将其以书信、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动履行了该合同,此时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的默示接收。这是因为虽然合同可以因该方当事人的实
7、际履行的行为而宣告成立,但从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确推知其对仲裁条款的肯定。书面的底线是明示同意,默示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分离的,并不能因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当然具有效力。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合同的默示成立而达成。”(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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