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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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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制度设计 摘要: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当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其效力关系到整个仲裁程序能否启动和顺利推进。然而我国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规定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本文针对其不足,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构成、职能和性质着手,分析仲裁庭理应成为认定机构之一的必要性,并按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设置相应的认定机构。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
2、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附于合同之中,也可单独以其他书面形式出现。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效力不仅局限在合同双方,对于有关机构也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所定的仲裁机构解决,而且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已经有有效仲裁协议存在的纠纷。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依据,根据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裁决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受理。一、现行仲裁协议认定机构的规定6(一)世界上主要国家和组织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
3、的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影响重大,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制度设计要十分谨慎和合理,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大体在仲裁庭作为认定主体达成一致。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58条规定:“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若提交到法院,法院应拒绝管辖”。《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86条亦规定,“仲裁庭应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二)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的规定6我国《仲裁法》第20
4、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决定或者裁定的效力,但是人民法院的认定权具有优先性。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第三条进一步详细指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停止仲裁。”(三)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规定的不合理之处6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对《仲裁法》第20条进一步予以补充,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成立的,依据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争议案件的常设性仲裁机构”,其日常主要职能主要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
6、划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决定仲裁庭组成人员等等,和具体裁决当事人纠纷没有直接联系,没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只是进行一些服务性的辅助仲裁员展开仲裁活动的工作。因此,由与仲裁具体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仲裁委员会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不妥当。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的时间阶段划分不完整,设置认定机构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个是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但是没有做出最后决定时,第二是受理申请并且做出最后决
7、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完整,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但是还没有提交仲裁机构这种情况。而且在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但是没有做出最后决定时给与人民法院强制介入仲裁机构认定效力的程序,一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认定,仲裁机构停止仲裁的做法和仲裁独立性、民间性的性质不符,也不利于仲裁效率的实现。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机构制度设计的建议(一)仲裁庭理应取代仲裁委员会成为认定机构仲裁庭是具体仲裁案件的主体,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临时组织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以后,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自己
8、选择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行,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其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办案经验和判断力独立的仲裁案件,只忠于法律和事实,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委员会的干涉,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二)针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发生阶段的不同,分别设定相应的认定机构61.当事人双方就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没有受理申请时,应由法院认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一方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认定,另一方向法院请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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