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对客户授信保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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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对客户授信保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银办〔2000〕291号(2000年8月2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系指外资银行(境外银行或者境内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对被担保人的有关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第三条 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授信对象仅限于资本金已按期、足额

2、到位而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我行各分支行可接受由外资银行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在此项下向客户提供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发放人民币贷款或外汇贷款,对外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出口押汇及打包放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外资银行担保(包括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不得用于购汇。第二章 管理职责3  第五条 接收外资银行开立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授信,总行对此实行额度管理制度,在综合授信体制下,总、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此项业务的管理职责如下:  总行国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可接受保函、备

3、用信用证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并正式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同时对授信同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调整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下发可接受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对授信额度在全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并根据需要提出新设或者增加有关同业额度意见。  各分支行国外部在收到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根据市场营销部的具体要求和授信管理部的授信通知,按照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第458号、500号出版物或isp98)对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基本条款进行审核(包括鉴别真伪)、修改、建立案卷、通知和索赔。  各分支行的市场营销部负责授

4、信调查,落实有关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与授信协议的衔接(金额、期限和付款条件等),并负责与授信部、国外业务部在办理接受外资银行授信的各个环节进行衔接,包括提出额度使用需求、落实授信条件、提出函、证修改意见及通知国外部对外追索等。  各分支行授信部负责授信审查,包括审定是否可以接受外资银行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及向总行授信部申领相应的额度,每季将额度使用情况报总行授信管理部。  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将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报请管辖分行国外业务部代办有关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审查、接受、通知、索赔、结汇、退还已失效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第六

5、条 分支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我行的最终利益。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七条 总行对使用外资银行授信额度较大的分行,制定并下达该分行可接受往来外资银行的名单、相应额度及使用期限。经总行下达额度的分行,可在授权和额度内自行办理对外资银行的授信。若需要超额度授信或新增外资银行名单及授信额度,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未获总行下达额度的分支行在办理对外资银行授信业务时,应核实担保行或开证行是否在总行下发的名单内,逐笔填写“接受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额度申请表”,向总行授信部申领有关额度。额度到

6、期后将自动失效,下次办理(包括顺延)时应重新申请。  第九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授信业务中如遇到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总行下发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之列,不管该笔授信是否在分支行权限之内均须事先向总行授信部申请增设对该银行的接受同业担保或备用信用证额度。此额度申请经授信部商国外业务部同意后通知分支行。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的可自行审批;需上报总行的,授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如申请未获同意,在分支行授权范围内的,分支行可自行决定接受其他担保的保证措施;需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授信部可将国外部的不同意见及可替换的其他保证措施连同原申报的授信业务一起上报总行领导或总行贷审会审

7、议。第四章 函证审查  第十条 接收外资银行开立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则上应参照可接收外资银行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参考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第十一条 我行接受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时,应优先考虑接受备用信用证。如需接受担保函,也应严格审查,确保所接受的保函是独立性保函。审查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原则上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与借款人应是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应明确借款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授权关系,确保函、证的代偿性。2.不得接受担保人对国家风险、外管政策、经营者过失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出的免责条款。3.严格辨别函、证的真伪,根据不

8、同的开立方式、通知行等,做好核实、查询工作,确保函、证的真实性。4.担保函和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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