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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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在职员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晋煤劳发【2011】1166号),根据同煤经培便字【2013】41号关于集团公司举办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初训人员培训班”的通知,结合我公司在班组长、特种工培训取证过程中受学历限制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煤经培字【2013】271号文件关于在同煤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煤矿从业人员煤矿主体专业大专招生的通知及同煤经培字【2013】272号文件关于2013年煤矿班组长及特种作业人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通

2、知,鼓励公司在职员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切实推进公司相关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公司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报考对象1、现在岗、无煤矿主体专业大专毕业证书的区队长。2、从事煤矿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3、现从事采、掘、机、运、通岗位上的班组长。4、煤矿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年龄限45岁以下)。二、报考条件1、必须是在职在编人员。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报考专

3、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应,体现学用一致原则。三、费用报销1、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所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在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员工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回公司继续工作,中专、专科6年内、本科8年内不得因个人原因提出调离申请。3、如坚持要调离的,由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须全部退还,并依据《专项协议书》内的相关规定,按标准支付公司违约金。4、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销任何相关费用。(1)、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自行参加报考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4、的。(3)、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未取得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5、在职区队长、班组长、关键岗位及特种工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的,取消相应的聘任资格,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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