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贴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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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贴费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30203  【实施日期】19930101  【章名】全文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2、  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3、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4、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见下页附表)。  20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建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20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20

5、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附表: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用户受电|用户应交|其中|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纳的贴费|---------------|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元/kVA)|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应交纳贴费  ||(元/kVA)|(元/kVA)|(元/kVA)---------|-------|-------|-------|-------  甲|1|2|3|4--

6、-------|-------|-------|-------|-------0.38/0.22|500-550|190-210|310-340|400-450  10|400-450|220-250|180-200|300-330  35|300-330|300-330||150-180  63|200-220|200-220||-  110|150-180|150-18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

7、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  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20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8、。  20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208.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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