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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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案例2009-04-22金融一网【大中小】【打印】发表评论四十出头的高合安曾任南阳市方城县农业银行行长。如今,他却只能面对高墙为自己的失足而悔恨。高合安从银行行长到身陷囹圄,还要从2003年四五月份说起。高合安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原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副行长杨红霞,经杨红霞介绍又结识了一个叫李金成的人。熟识之后,李金成提出要在珠海成立担保公司,在注册资金筹措上,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的方式取得。正为方城农行上存款发愁的高合安,不顾有关规定,同意以方城农行名义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回购业务,并要求杨红霞先协助其办一笔回购业务给方城农行上存款。  2003年7月20

2、日,高合安与杨红霞一起到广州光大银行找人磋商。返回后,由杨红霞提供空白商业汇票,虚构了付款人和收款人,使用虚假印鉴,填制了10份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亿元。高合安在票据上加盖了方城农行票据专用章,并填制了回购协议。手续办齐后,广州光大银行将扣除利息后的贴现款转到方城农行,高合安指使工作人员虚设了一个叶县信用社账户,将贴现款转入该账户,出具了虚假存单。巨额公款助人开公司杨红霞帮助高合安实现了上存款的目的,高合安也积极投入到为李金成成立担保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活动中。2003年8月初,高合安与杨红霞商量,由杨协调,以方城农行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再办一笔贴现转回购业务,将此款用于

3、在珠海成立担保公司注册使用。之后,高合安将盖有方城农行票据专用章的空白商业汇票交给杨红霞等人,用其伪造了十份商业承兑汇票,每份票额1000万元。  2003年8月10日,高合安与其女友白丹来到郑州,同杨红霞及郑州工行经纬支行票据部客户中心经理约定:次日到经纬支行办理贴现1亿元业务。第二天,高合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提供了填制好的商业承兑汇票,填写了回购协议和转贴现申请。8月12日,经纬支行按2.19‰的贴现利率,扣除半年利息130.67万元后,将剩余9869.33万元汇入方城农行账户。杨红霞、李金成要求高合安将此款以私人名义汇往珠海,供李金成办理公司使用。李金成则向高合安许诺,公

4、司注册后给其100万元及一定股份。高合安随即将这笔款以李金成和白丹的私人名义,经多家银行分批汇入珠海工行营业部。最终,被李金成用于注册成立珠海东方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其中,李金成名下出资额9000万元,白丹名下出资额1000万元。  按照高合安的说法,他根据事先与杨红霞、李金成的约定,这笔款将在2003年国庆长假后归还方城农行。但是,2003年10月5日,杨红霞、李金成等人因票据诈骗被拘留,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高合安得知后,于10月10日下午潜逃,4天后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全部资金经河南省公安厅全部追回,汇入指定账户并于12月8日汇入方城农行,由方城农行归还郑州工

5、行经纬支行。罪与非罪争辩激烈2004年6月30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高合安使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方城农行名义在郑州工行经纬支行办理了转贴现款1亿元,用于私人注册公司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高合安则称,所谓100万元好处费没有听任何人说过。杨红霞虽然说过给一定股份,但他没有同意。  辩护人说,高合安在其任职的银行从事办理该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活动中,虽有违法违规的错误,但企业作为存款人时,依双方约定,存款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存款;作为经纬支行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从转贴现单位,即方城县农行获得贷款。由郑州工行经纬支行汇入方城农行的贴现款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这笔款不能作

6、为方城农行的公款来对待。高合安在处理票据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金融制度来处罚。行长被判挪用公款一审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高合安利用担任方城农行行长的便利,将已汇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的商业承兑贴现款挪用给他人,用于个人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高合安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挪用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既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又没有挪用公款的客观表现,对其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2004年10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认定,高合安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何

7、认定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上看:(一)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二)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三)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四)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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