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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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的意见(试行)》莱发〔2010〕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城中村、城郊村、镇街驻地村、经济强村和迁村并点村。城中村是指掖城区北苑路以南、云峰路以西、南阳河以北以东围合区域内的村。城郊村是指玉泰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围合区域内城中村以外的村

2、。镇街驻地村是指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强村是指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村两委班子齐全、有进行旧村改造能力的村。迁村并点村是指将村庄规模较小的村整体迁至城中村、城郊村、镇街驻地村或经济强村的村。第三条 在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城郊村和镇街驻地村,旧村改造地块内的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土地,村民回迁房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其余土地由市政府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村民安置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1第五条 城中村、城郊村和镇街驻地村旧村改造实行“先拆后建”的原则,

3、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可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房管局、气象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城市中心区片区详细规划、旧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

4、造规划。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要以迁村并点、连片建设为主要形式,集中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集中居住区规模要达到1500户以上;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和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以内的要达到1000户以上;其他范围内的要达到500户以上。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要以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在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以内的要以多层住宅为主,鼓励建设中高层住宅;其它范围的以多层为主,严禁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以70m2/户、80m2/户、90m2/户为主,90m2/户以下户型数量不得低于总户数的70%。11第十一条在城市

5、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要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广电、消防、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养老、幼儿园、学校、医疗、商贸、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二条在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内和经济强村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要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广电、消防、垃圾转运站、多格化粪池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要实行集中供热、供气,合理配套建设养老、幼儿园、医疗、商贸、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项目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迹保护。

6、第四章 旧村改造    第十四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应以镇街为单位向市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程指挥部提出旧村改造申请,经指挥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改造地块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和地籍测量。(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和《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审核拆迁宅基地面积。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实,核实后在《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相应位置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三11)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地形图测量成果资料和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公章的《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向市住房和规划

7、建设管理局函索改造地块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改造地块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改造地块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旧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制定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征求村民意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村民意见,向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申请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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