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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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李庄案谈你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李庄在12日被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在李庄案中,检察院起诉李庄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检方指控李庄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和“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2011年4月22日,,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

2、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李庄案”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以及辩论律师团体的反思。 (一)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困难和与被告人交流的界限李庄案中,律师与被告人的三次会见都有民警在场,并且每次会见都要经过批准,可以说作为律师他是很艰难才见到当事人龚刚模的,在我国,1,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和苛刻,导致我国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帮助的较少。2,律师会见的时间都有限制并且是那种很少的那种,在那段时间内根本不能给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帮助,还有就是会见次数太少,3,很多案件律师在会见时,都有侦查人员在场,

3、影响了双方的交流,4,律师会见当事人绝大多数都在看守所里面,看守所里面也有各种各样对律师的限制。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交流的界限问题表现在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间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以及律师是否可以将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告诉给被告人。被告人陈述前,先问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这是对律师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这并无不当。其他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本来就是应当为被告人所知晓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有效地对检方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然而,跳出此案,从制度上如何规范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界限问题更是值得考虑的,

4、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诉讼本身就是博弈活动,目前的改革方向如庭前和解和辩诉交易也体现出这一点。双方对证据的相互了解是实现博弈的基础条件,若辩方对控方的证据并不知晓,那博弈将无法形成。因此,法律应如何设定律师向被告人透露案情的界限,这是最关键的。(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在李庄案中的8个重要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本案中的证人在被拘押地作证时,是否被威胁、引诱和刑讯逼供,都难免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出庭与否固然是他们的自由选择,但书写的证言是否是自由选择恐怕就存在疑问了。重庆公检法能让这些证人书写书面证据,完全可以让这些证人

5、出庭接受质证,不是这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而是他们没有说走就走的人身自由。总之,在我国现在的制度下,证人是很难会出庭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可以加以接受和认定,而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司法过程中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一直被强调,它们都跟证人出庭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仅以一张纸呈现在法庭中,律师将无法当面对质,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  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有对质权,但司法解释规定,当证言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允许被告进行对质的。所以

6、,指控李庄律师的这些证人在开庭时应该出庭,否则,他们的证言将无法得到质证,这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侵犯,是违反法律的。  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并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来,这些证人中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如看守所人员,还有医生以及其他的同案犯,他们不到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李庄案中龚刚模是作为物证出现的。因为龚刚模有没有被刑讯逼供,手上是否有伤痕,这些都是应该作为物证的。如果证人不出庭、而物证也不到庭的话,审理就没有意义了。(三)关于被告人是否应该揭发辩护人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职业上的信赖关系,所

7、以我国允许律师知晓但不揭发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就像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一样,辩护人若由于被告人的揭发而定罪的话,将对律师行业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并直接影响整个律师制度。本案是由被告人龚刚模举报并作证的,这跟律师揭发自己的委托人相同,将会对律师的根本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职业上的相互信赖是应该有的。在本案中,李庄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了帮被告人早日澄清事实,还他自由之身,所以说他们应该是同一条船上的人,本不应该出现什么揭发的问题,而李庄案件,使中国辩护制度的底限受到的质疑,即律师应当如何依照

8、法律规定为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本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但李庄案的特殊性却把这个问题大大的复杂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法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充分证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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