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ID:8798316

大小:3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4-08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47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10月9日第19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6-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有关精神,顺应石景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首钢搬迁的需要,积极吸引

2、国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导和扶持石景山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总部企业,是指从其他省、市、自治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一)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并注册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法人;(二)符合石景山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实际办公面积实现入区财政贡献额达到一定水平

3、。第二章财税优惠政策第四条设立石景山区促进民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0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房屋补贴、贷款贴息、争创名牌奖励等鼓励和促进区域内民营总部经济的发展。-6-第五条 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民营总部企业的发展(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并在石景山区生产经营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

4、30%的比例发放。(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民营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入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三)对新引进的民营企业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购买办公用房并经营生产的可

5、以享受房屋补助。其中,新购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的民营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其已经获得的补助。-6-(四)对新引进的民营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租金补助。享受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五)购买办公用房和租用办公用房享受房屋补助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通

6、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总部型企业不再享受购房和租房补助。第六条支持民营总部企业贷款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获得的自用扩大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支持落户石景山区三年以上并快速发展的民营总部企业。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设立的民营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上述新引进民营总部企业的相应条款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八条鼓励楼宇业主创造“总部楼”、打造“亿元楼”。楼宇业主吸引民营总部型企业,以单体建筑面积为计

7、算单位,年入区财政贡献额1亿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楼宇业主一定的奖励。第三章民营总部企业的评比与奖励第九条成立民营总部企业家俱乐部,支持组建民营总部企业协会。不定期组织民营总部企业进行项目推介、政企互动,为企业发展搭建交流、商机互动平台。第十条-6-对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总部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企业获得资格的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第十一条开展评选“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对获得“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

8、”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总部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第四章政府服务第十四条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