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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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救助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最大限度保障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救治救助资金设在区卫生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区卫生局负责救治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区政府应急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第四条救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及时救治、规范救助、专款专用的原则。救助范围第五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特

2、定人员的救治,无责任方且救治对象无经济承担能力或有责任方但责任方和救治对象均无经济承担能力时,可申请使用本救治救助资金。救治救助资金仅支持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见附件1)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产生的必要的救治费用。第六条救治救助资金不支持下列情形:(一)救治对象有经济承担能力;(二)突发事件责任方有经济承担能力;(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救治产生的费用;(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费用;(五)其他已有明确规定救治责任及资金来源的。第七条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受伤人

3、员的救治按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要求及《xx坝区区级预备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xx委财经办〔20xx〕x号)的规定动用区级预备费进行处理。救治第八条确定医疗救治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需救治时,区政府应急办、区卫生局及时会商提出救治建议医疗机构,报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审批同意(《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如在指挥部审批确认前救治对象已送往医疗救治机构的,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第九条救治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卫生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开展救治。救治对象或责任方有经济承担能力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属地街镇和相关部门配合,督促救治对象或责任方

4、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救治费用。第十条转院确认。因救治对象伤情确需转院时,由救治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区卫生局审核、区政府应急办确认,报请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转院确认表》见附件3)。救助第十一条无经济承担能力确认。责任方或救治对象无经济承担能力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属地街镇、村社共同核实确认(《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对象或责任方(单位)无经济承担能力确认表》见附件4)。在一年诉讼时效内,如发现责任方有经济承担能力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追偿。第十二条医疗救治费用确认。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且已确认救治对象、责任方均无经济

5、承担能力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救治费用清单,经区卫生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费用确认表》见附件5)。第十三条救助申报。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治结束后,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可向区卫生局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由救治对象或家属提出,并提交《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救助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6),按程序审批,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下提交以下材料:(一)《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机构审批表》(详见附件2);(二)《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转院确认表》(详见附件3,治疗过程没有转院时不用提交);(三)《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治对象或责任方(

6、单位)无经济承担能力确认表》(详见附件4);(四)《沙坪坝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费用确认表》(详见附件5)。第十四条救助资金拨付。区卫生局核对申报材料无误后,向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机构拨付救治救助资金,并将结果通报区政府应急办。第十五条对由救治对象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且责任方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牵头协助救治对象依法追偿。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卫生局牵头统筹协调并监督各医疗救治机构的医疗行为,坚持合理诊疗原则,严防过度医疗。发现有资料不全、诊疗不规范等情形,应立即责成医疗救治机构进行整改,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第十七条救治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

7、禁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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