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统计局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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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彭州市统计局执法职责:1、宣传、贯彻《统计法》;2、依法组织统计执法检查;3、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4、办理本机关的统计应诉事项;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办公地址:彭州市金彭东路81号行政中心咨询电话:83877628投诉电话:83877618二、行政执法依据(3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时间:1984年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施行时间:1987.2.15)3、《四川省统计管理

2、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12.20)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5项)1、对“部门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2、对“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备案”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9条“-10-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3、对“部

3、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4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4、对“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认证、资格证书注册

4、和年检”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4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2)《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10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统计岗位证书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5、办理统计登记的许可法律依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理》第12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

5、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二)行政处罚(共15项)1、违反“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10-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

6、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

7、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8、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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