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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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综执工商决字〔2018〕第C329号对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蒋莉)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蒋莉)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彭州市天彭镇新民路西六巷36、38号1层注册日期:2013年4月26日经营范围:食品零售(含特殊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日用品零售、健身器材、按摩器材零售。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2MA6D31RA2T【案件来源】2018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

2、督管理局移送的“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蒋莉)涉嫌广告违法”的案件材料,执法人员经核查,认为当事人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蒋莉)涉嫌利用海报、视频等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及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

3、他宣传材料;”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事实】经查明,2018年4月,蒋莉以个人名义在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字号名称为“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含特殊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日用品零售、健身器材、按摩器材零售。取得营业执照后,当事人在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新民路西六巷36、38号1层的经营场所对外开展“幸福365神通补光仪”产品宣传及体验活动。2018年5月9日,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体验区内有40名

4、顾客正坐在20台“幸福365神通补光仪”旁进行产品体验。该区域墙上张贴有内容含“幸福365四季养生馆荣誉榜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证书2014年度战略合作伙伴”、“幸福365四季养生馆养生磁疗1、促进细胞代谢,活化细胞,从而加速细胞内废物和有害物质排泄。”、“光波原理主要产生以下几方面功能:1、激活了生物大分子的活性……5、提高人体免疫能力6、具有消炎、消肿的作用7、镇痛作用以上功能和作用,所以对于治疗和辅助治疗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慢性疑难杂症,效果极佳”等内容的宣传海报。该场所还设置有宣传用的投影仪、音箱及电

5、脑等设备,执法人员在电脑内发现名称为“神通治疗仪宣传片”的视频,打开该视频发现有“神通补光仪它通过光、波共用起到补光、增强、调节作用,可以远离疾病,延年益寿”、“神通补光仪集热疗、超长波、蓝光、弱激光于一体,可以讲神通补光仪对人体是最原始最自然的养生之道”、“各种慢性病不再发展,甚至逆转”等宣传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海报、视频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由于体验的产品及宣传设备(详见:涉案物品清单(2018)0000641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宣传深圳好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幸福365神通补光仪”,根据一家名称为“幸福3

6、65中盟复兴”机构提供的内容,制作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上述内容的宣传海报,在电脑中发现的名称为“神通治疗仪宣传片”的视频也是该机构提供的。当事人使用这些宣传海报及视频向到店体验“幸福365神通补光仪”产品的顾客进行宣传,宣传“幸福365神通补光仪”的性能。因上述宣传海报内容为“幸福365中盟复兴”机构提供给当事人自行制作,“神通治疗仪宣传片”视频也是该机构提供的,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另经执法人员核查,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因当事人利用海报、视频等方式对商品的性能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

7、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及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之规定。【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9日在彭州市天彭镇幸福三六五健身器材经营部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据二: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9日制作的彭州市天彭镇

8、幸福三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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