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8附件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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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xiscn.com-律商网Copyright(C)2014theLexisNexisGroup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发文日期:2014年07月30日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效范围:全国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4年07月30日所属分类:证券(证券期货法->证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2014年7月30日各市场参与主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已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担保及信托合同】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

3、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担保及信托登记】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五条【担保物的范围】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

4、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担保及信托专户】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  第七条【开户申请材料、账户名称】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需向本公司提交如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

5、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受托管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账户“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  第八条【担保及信托登记办理】本公司依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将标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标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提供足额标的股票。补充的标的股票

6、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担保及信托登记的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核准后发行未成功或者发行人已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兑付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并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本公司对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相应数量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划转回发行人原证券账户。  第十条【注销专户】下述情形之一发生后十五

7、日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  (一)受托管理人在本公司完成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  (二)发行人已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兑付工作且担保及信托专户中标的股票余额为零或受托管理人在本公司完成办理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  (三)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受托管理人申请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的,除向本公司提交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申请外,还需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中(二)至(五)项材料,发行人予以配合。  本公司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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