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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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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二、相关规定:(一)、车辆载运超限物品是指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核发《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 (二)、《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的办理。在本省辖区道路行驶的
2、,由承运单位(车主)向超限物品起运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载运超限物品车辆途经、到达本省的,由承运单位(车主)向与相邻省交界的(车辆进入我省时行驶的地区)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在本省辖区(市区行驶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有效(一次一证)。跨省行驶的需到跨省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申办跨省运输通行手续。申办单位(车主)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超限物品相关资料(包括物品名称、重量、规格等)和车辆行驶路线。经审查,对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的核发《车辆载运超
3、限物品道路通行证》。(三)、运输车辆必须按核发的《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超长部分不得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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