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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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1、我县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担  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  2、上述单位中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  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列同级财政预算。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列预算外或从

2、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  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差额补贴比例,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营业外或业务费用中支出。  2、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  养老保险基金总的提取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5%。其中:  全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24%,个人负担1.5%;  差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14.4%,单位负担9.6%,个人负担1.5%;  财政负担比例随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  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负担24

3、.0%,个人负担1.5%;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个人负担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直接将本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报《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报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经审核后,养老保险机构开出《机关事业单位

4、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养老保险管理处所在开户行代收。当月25日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银行结算。  2、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委托银行拨付,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劳保条例、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放的费用包括:①基本离、退休费;②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③职工离、退休(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各项补贴;④离休干部交通费、护理费、每年一次性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支付标准。以后离退休(职)

5、人员人数增减及这些人员离退休(职)费的增减,凭有关部门审批手续进行变更。各单位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冒领。  四、管理及其它  1、凡纳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和对象,均从1995年8月1日起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投保。原已参加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8月1日起,应将其投保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全部划归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1995年8月1日后从外县或企业调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新单位应按规定的现行标准,个人按1.5%补交,其余由单位补足。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从调

6、进之日起,按新标准衔接。  2、新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属上述范围的对象,从发薪之日起即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所缴纳  的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划入,投保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3、新参加工作人员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必须同时办妥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投保的工作年限退休、退职时不能视为连续工龄。  4、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关系不变,单位应继续承担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学习和医疗费、安家费、特需费、旅游费、福利费、房屋修缮费及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遗属

7、困难补助等费用。  5、参加保险的人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及时通知养老保险机构,其个人和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新单位,并由新单位继  续参加保险。单位工作人员人数变化或工资额变动应填报人员增减或  工资变动情况表。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县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财务核算业务同时接受上级人事、财政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与《暂行办法》相同。细则由县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实施细则》,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您正在阅读的这篇《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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