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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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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腾讯QQ群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探讨[摘要]新的即时通讯软件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新月异,也给传播淫秽物品罪带来了新的特点。现行腾讯QQ的多功能发展,用户可以利用QQ进行群聊从而引发了犯罪之可能,用户发送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条件将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服务商、腾讯公司各自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但不会对第三人的犯罪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但腾讯QQ群管理员因其特殊的“权力”,在特定情形之下也要与传播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将从犯罪构成上以个人腾讯QQ群为例详细研究传播淫秽物品罪之构成。[关键词]QQ群,传播,淫秽物品罪,共
2、同犯罪,网络一、腾讯QQ群简要介绍13/13利用腾讯QQ群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探讨[摘要]新的即时通讯软件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新月异,也给传播淫秽物品罪带来了新的特点。现行腾讯QQ的多功能发展,用户可以利用QQ进行群聊从而引发了犯罪之可能,用户发送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条件将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服务商、腾讯公司各自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但不会对第三人的犯罪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但腾讯QQ群管理员因其特殊的“权力”,在特定情形之下也要与传播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将从犯罪构成上以个人腾讯QQ群为例详细研究传播淫秽物品罪之
3、构成。[关键词]QQ群,传播,淫秽物品罪,共同犯罪,网络一、腾讯QQ群简要介绍13/13腾讯QQ群(以下简称群)是深圳腾讯公司开发的网络即时通讯软件QQ的一个内部功能项。其附随于QQ而存在。相对于QQ而言,群为附属物。群诞生的必要条件是用户拥有该公司提供的QQ帐号的使用权,但并非每个QQ都自然取得群的功能。就作者目前所知,可通过特殊身份,如会员直接建立或者群校友录转化。群类似于虚拟的网络社会,视QQ用户的资格而有不同等级,它由数量不等的QQ用户组成,一般可同时容纳80——200人(视群创立者的身份或续费来决定人
4、口的上限)。在线用户可使用被分配的帐号通过网络构建即时的文字、图片、网络链接等相关信息交流。群有高级管理员一名(创立者)、普通管理员一至两名(由创立者任命)及若干成员(声请加入或由管理员设置加入)组成一个虚拟的网络社会群体。QQ群支持图片、链接、动态图画等格式,其先进的即时聊天功能是用户的首选。但此功能对即时聊天记录一般不予保存,但群的相册、共享、BBS等功能具有永久保存之功效,具有重复浏览性。二、犯罪构成群的一些特色功能为其成员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服务,同时也埋下了隐性的陷阱。因成员此时面对的已不是单一的QQ好友
5、用户,在范围及性质上发生了变化。若不谨慎,习惯可以将其带入犯罪之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文仅以腾讯QQ群为研究对象,研讨传播淫秽物品罪之构成。13/13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定罪的主要依据。然,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群来实施此发犯罪的行为,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因此2017年9月1日两高联合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
6、、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下文将主要以此解释为标准,从犯罪四要件去论证利用群传播淫秽物品罪之构成。(一)、客体。本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双重客体。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颁布的《互联网传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其次,在群中传播淫秽物品是对社会正常的普通人所共有的性道德观念和性羞耻感的损害。如果在群中
7、传播淫秽物品显然符合客体的构成。(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13/131、何为传播。在大陆法系国家,“传播”一词的内涵相当宽泛,贩卖、散布、制造、运输、持有等皆含其中。我国司法理论及实践对传播的理解予其广泛性,包括利用网络方式使淫秽物品作为物本身或者以物的映象广为流传的行为。在传播范围上,有学者主张在社会上广为传播[1].那么何为社会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层含义。一为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显然
8、,在群中的传播行为符合对社会的第二种理解。从表面看来,虚拟网络与现实的社会不尽相同,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也有细致的差别,尽管每个用户账号只是信息时代的数字符号。群的虚拟性实质上是现实的反映,它的存在离不开客观实在的个体的操作,犹如每一自然人拥有其姓名和我们对法人的称谓一样。虚拟群实质为社会的别型化。2、传播对象。传播对象是否必须是不特定的群体,肯定说为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只要传播是针对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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