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死刑制度(1)_司法制度论文【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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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的死刑制度(1)_司法制度论文综上所述,我认为,就目前中国的治安社会环境而言,废除死刑,为时尚早,废除是一种文明进化的趋势。是一种必然,实事求是,全球废除死刑的浪潮结合中国治安实际,死刑限制论才是我们目前的应对之策。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近些年刑罚发展的目标。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

2、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废除死刑”应是我国刑事制裁的终极目标。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在一次访谈中说:当一个社会教育公民不能杀人的时候,却在以法律的名义来执行死刑,这会给人们一个暗示,即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人是可以杀的。这与现代文明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犯罪者是野蛮的,但我们社会的对策应该是文明的。难道狗咬人一口,人也要反过去咬狗一口,才叫公平?为什么我们可以容忍把咬人的狗拴起来,而不能容忍把犯罪人关起来、非要杀掉他?其实对于中国人而言,多元化的争论都是殊途同归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快缩短现状与趋势之间的

3、差距,这才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五、发展中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死刑应当废除,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物质文明条件方面,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个人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社会中坚力量得到明显增强;精神文明方面,当我们的法制法规趋于完善,民众知法、守法的意识及人权观念真正的深入人心之后,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如何加快这种民意的转变?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社会整体形势和谐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

4、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社会的和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法教授认为,一个人犯罪,并不能全部归结于个人的责任上,这其中也有家庭的、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一些偶然突发的因素。我们用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社

5、会责任却被悬置起来。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淡漠。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二)进一步健全法制,完善刑罚体系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看看我国刑法条文方面的现状。这其中有些地方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决作了极其严

6、格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非常慎重的,实行着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制度上的独创,把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但这种中国独创的制度有很多弊端,在细节的规定上很不够详细具体,缺乏刚性,人为因素过多。我想从法理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97年新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

7、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些学者所倡“立刻废除死刑”,那么,势必会出现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可能因“保外就医、减刑、假释”而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已经出现过死缓罪犯“一个月”出狱的情况。在目前我国法治不太健全与完善的情况

8、下,主张废除死刑无疑于“天方夜潭”,是典型的法学“乌托邦”,严重的不合中国国情。我们目前刑法中没有真正意思上的无期徒刑,我认为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甚至终身不得假释,这样就完全弥补这一缺陷。另外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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