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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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

2、出过质疑。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

3、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笔者认为,既不能否认死刑的功能

4、,也不能过高评价死刑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一般来说,是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即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强烈;刑罚越宽缓,其威慑力便越弱。因此推知,死刑应当具有最强烈的威慑效果①。这种观点,从逻辑推理上来讲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预防犯罪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严厉刑种可以解决的。从1983年我国实行严打以来的实践验证,十多年来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增加,并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同刑罚的严厉性呈正比例关系的效果。所以,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一

5、种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综合病态的一种反映,必须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诸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乱世用重典思想极深,有的人甚至把这种思想推崇到平世也用重典的极端,导致我国死刑立法膨胀,居高不下。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413个罪名中,已规定多达七十个死刑罪名。如果再不走出评价死刑万能的误区,就不能正确掌握适用死刑的标准,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是限制死刑的灵魂、统帅,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即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产生

6、为其所用的死刑司法。我国学者对死刑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什么,一是目前和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对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②近来,学者通过对79年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大量补充死刑立法进行研究后认为,我国的现行死刑政策已由限制死刑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的转变,具体标志是:严重刑事犯罪中的死刑罪名不断增多;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有所降低;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适用人数比以前增多;国家一直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惩,而严惩

7、就有多判一些死刑的含义③。更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奉行的是祟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因而,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应表述为强化死刑。④对我国今后应确立什么样的死刑政策,还要不要树立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意见虽不一致,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79年刑法典所确立的限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既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亦与国际社会限制死刑的潮流一致。实践证明,增设死刑并不足以抑制高犯罪率,也不足以遏制重大暴力恶性犯罪案件的上升。因此,应当对我国一度强化死刑的政策进行反思。重新确立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回到限制死刑的政策上来。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是限制死

8、刑的。虽然97刑法的修订在死刑罪名数量上,与原刑法相比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死刑适用对象上和死刑适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重大的修改。特别对过去适用死刑特别多的一些罪名,如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等罪名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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