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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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2011年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但本次发布的准则指南较之以往简单了许多,在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要较多地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问题,无论在存货准则指南,还是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都基本未涉及到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问题。那么,究竟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2、应如何处理呢?财会[2003]29号文件是否还适用于上市公司呢?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有如下理解:  一、税法处理不变  企业仍然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

3、非货币性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  其一,纳税时间改为接受捐赠时,而不是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其二,该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可以正常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费用,构成企业损益。  二、相关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进行  相关会计处理之所以按新准则进行,是因为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

4、计制度》”。可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发布的财会[2003]29号文件也不再执行,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新准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虽然相关资产类新准则并未涉及该问题,但在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据此,笔者借鉴以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的成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

5、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一)确认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5年内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5年以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计量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

6、附带有关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三)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

7、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每年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接受捐赠资产作为损益(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营业外收入是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只需按所得税会计准则正常处理即可。  (五)不需追溯调整  由将接受捐赠资产作为“资本公积”,改为“营业外收入”,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

8、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编制期初(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追溯调整。但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贷方,由于该余额是税后金额,因此,本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同时,将“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贷方。  三、对新准则做法的评析  (一)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   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于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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