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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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1)物证与书证(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2、有罪和处以刑罚。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

3、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7.勘验笔录的作用:  六、强制措施  1.拘传:  a.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b.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c.应当在12

4、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A.比较:  条件执行机关方式遵守的规定后果期限  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时适用。 

6、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  3.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

7、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B.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保证人的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8、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根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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