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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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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串讲提纲主讲老师:李奋飞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重点掌握法院独立)1、独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法院的对外独立3、法院的对内独立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什么是无罪推定2、该原则的基本含义3、该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体现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谁有义务保障2、特殊主体的特殊保障3、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怎么办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掌握)(1)不
2、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
3、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条)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
4、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外国人的范围:1)具有外国国籍的人;2)国籍不明的人;3)无国籍人。这里注意:外国人国籍的确认(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途径包括以下途径:1)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出国将其召回;2)立即限期出境;3)驱逐出境。(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之范围:八、刑事司法协助1、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双边协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2、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5、(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二部分制度篇一、管辖制度1、立案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此处的渎职犯罪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包括非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因此,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表面上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仍须由公安机关管辖: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6))徇私舞弊、低价折
6、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下列案件虽然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但却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管辖,而须由公安机关管辖: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3))国家机关领导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
7、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笔1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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