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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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问题研究  一、引言在我国公司资本结构模式中,银行一直是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平台,往往扮演着最大债权人的角色。当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作为债权方自然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将债权追回,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在面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会倾向于主动或者被动地进行破产重整,而不是选择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跟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的破产法在立法目标上强调在企业面临破产情况时,不仅需要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救济债务人的危机,更多地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上,希望将破产带来的社会损失降到最低。这实际上是秉承

2、了破产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即从债权保护模式到债务救济模式,再到社会本位模式。可以看出,这是经济快速发展,公司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产物,现代企业破产倒闭,面临清算的风险变大,带来的社会影响面和损失也变得巨大,破产重整是一条协调各方利益的道路从破产重整的历史演变来看,全球各地的重整法律都是以债权人的让步和牺牲为前提的,如在法国的司法重整程序中,不设置债权人会议之类的集体组织。债权的维护变得十分得困难和难以把握。而在我国,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面临由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二、文献综述(一)国外文献综述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英国,而

3、后美、法、德、日等国家相继建立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自确立以来,国外学者对破产重整的研究颇多,这里介绍破产重整效率对债权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破产重整的效率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重整效率越高,债权人利益越容易得到保护;反之,低效率或无效的重整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White(1989)指出在美国的破产体系中不是通过转移资源给更高效率的使用者来提升效率,实际上反而阻碍了经济的效率。因此,没能考虑到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是无效率的重整,会加大债权人利益的损失Bebchuk(1988,2000)和Hart(2000)在企业破产重整的价值评估中分析了重整无效率的原因。他们认为导致重整无效率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重

4、整公司的价值确定的复杂性。因此提升对重整企业的价值评估能力,能够更准确地分析出企业是否能重整成功,以避免在重整和清算间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JamesJ.White(2004)对有担保债权在重整中的运作情况进行考察后发现,对于适用第11章程序的公众公司来说,已经形成了便于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雇员以及其他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有担保债权人巧妙地利用破产法的条款,更重要的是利用他们的经济地位,与债务人或者经营债务人达成各种协议,减轻了破产法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从而获得了新生(二)国内文献综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确定,2007年正式实施,截止2013年6

5、月底,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还只有四十家,缺乏实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因此,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破产重整的制度设计、破产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等方面,而相关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重整企业的重整过程中债务重组的研究其中刘锋,梁红漫(2008)认为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破产重整案件是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受理的,这给政府干涉破产重整提供了渠道。如果企业破产倒闭,则会对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因此政府有介入企业破产重整的动机。建议综合考虑破产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重整企业的规模等因素,以决定由哪一等级的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制

6、度的公平、公正,从而达到保护银行债权的目的卢国锋(2011)分析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法院可以参照用以辨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第一,企业借破产之名逃避银行债务。常用手法有:(1)在申请破产前转移有效资产,将企业掏空。(2)高值低估,降低银行债权的受偿率,或者将低值无效资产高价抵押给银行。(3)恶意提高破产费用和员工失业补偿等费用,从而使分配给银行偿债的破产财产大幅缩水。第二,借企业改制的机会逃废债务,常用的手法有:(1)利用分立重组的方式逃废债务;(2)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来悬空债务;(3)采用租赁、承包等办法逃避债务三、我国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保护现状及原因(一)政府主导的破

7、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保护的困境自2007年6月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发生数为几十起,在这些案例中银行债权都或多或少的做出了让步,只得到了部分的清偿。即使是有担保的银行债权,担保物也会因为时间的过长发生折旧造成贬值,不能完全清偿债务。而那些没有担保抵押的银行债权,得到清偿的比率只会更低。特别是在法院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对银行债权的清偿极低,银行损失惨重。本文选择了一些自2007年实施新破产法后,一些企业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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