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逻辑推理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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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逻辑推理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应用摘要:在我国,案例教学的形式虽越来越灵活多样,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多将案例作为一种辅助手段,重情节讲述而缺乏对学生严谨而有序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关键词:案例教学;逻辑思维;训练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在学生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技术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已得到许多高校的认可。近年来,在我国案例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包括了课堂分析、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形式。但令人有些遗憾的是,许多教师在教授过程中,仅将案例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和教学活动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其多半是为了提高学生课堂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氛围。学生在听案例的时

2、候,也往往只听情节或一笑了之,缺乏严谨而有序的逻辑思维训练。如此一来,课堂教学氛围倒是活跃了,但课后学生所接受的知识点仍然零乱,案例教学过程也就简化为了普法教育过程。同时,尽管国内已出现不少案例教程类的资料,但往往几页纸的案例介绍之后却留下短短几句简单的分析,如此倒是为研习者提供了精选的实例,却缺乏了对案例教学规律和特点的探讨。10笔者在德国慕尼黑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已三年有余,对该国的案例教学也有些心得,遂产生对德国案例教学法进行些介绍的想法,希望能对我国高校案例教学的开展有所帮助。作为欧洲大陆法系三大发源地之一的德国在法学案例教育方法和思维方式上的确有些值得我们可供借鉴的地方。在介绍德国案

3、例教学的精髓之前,有必要对其课程的设置加以解释。以刑法为例,德国刑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由课堂讲授(Vorlesung)、专题研讨(Seminar)和练习小组(Arbeitsgemeinschaft)三部分组成。每学期由一位(如萨尔布吕肯大学)或者两位教授(如慕尼黑大学)担任刑法学的教学工作即课堂讲授。所有选修刑法学的学生都在一个大课堂中听讲。专题研讨一般是高年级学生独立按老师指定的题目或自选的题目完成一篇论文,最后就自己准备的论文宣读,并回答教师和同学们的提问,教师(包括教授和私人讲师)点评和给分。而练习小组是大约20个学生在指导老师(包括私人讲师和学生助手)的带领下就教授所讲述的内容进行同

4、步练习,其主要就是通过案例的演习进行法学思维训练。10以严谨的逻辑思维著称的德国,其法学教育也非常注重思维训练。无论是从德国的《刑法典评注》,还是从德国大学中的练习小组的专门训练中都可以得到这种印象。如德国刑法第9条规定犯罪地的界定:“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所在地点或不作为犯罪的应作为行为地点、结果发生地点或希望结果发生的地点皆为犯罪地。”“共同犯罪行为实施地点,每一个参加者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或不作为犯罪时的应作为地点,或者期望实施行为的地点都是行为地。在本国领域内参与对外国犯罪的,即使犯罪地对该行为不予刑罚处罚,也适用德国刑法。”对此,德国学者在不厌其烦地解释行为原则、结果地原则、遍在地原则后

5、,会逐一对作为犯与不作为犯、行为犯与结果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持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常习犯、常业犯和营业犯进行探讨,同时对危险犯的“属于犯罪构成的结果”、运输犯、共同犯罪和互联网犯罪的犯罪地进行研究。这种严谨甚至有些呆板的论述将有助于刑法初学者的全面理解和研究者的深入研究,很多细小的问题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发现。10就德国教学中的练习小组而言,更是依托案例的分析进行严谨的法学思维训练。德国刑法学(民法学和基本权利法学等也如此)都开设专门案例研讨辅导班。辅导班主要就教授所讲述内容进行相应案例研讨,其指导员先会发给学生本学期案例中涉及的犯罪(一般多为谋杀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

6、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和盗窃罪等罪名)的基本内容,然后学生就犯罪成立的条件(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合法理由和责任)依照案例分析格式进行讨论。而最为经典的也正是其案例分析所特有的固定风格,称为鉴定风格。首先,要用虚拟语气编写起句,即假设结论成立,接着揭示上述结论成立的前提。这种前提是法律规定或者理论的结论。然后要求一步一步地认证这种前提存在的条件在案件事实中存在。这种方法称为分析(Subsumtion)。即首先是问题的提出,然后是定义,再结合案件分析,最后是结果。出现某种肯定的结果之后,还要排除例外,例外的排除按照上述步骤进行。最后是例外的例外排除。下面以两则具体的刑法案例讲述德国案例分析的技巧和

7、格式:案例一:A和他的邻居N多年争讼。某日,A突然掏出手枪,出于射杀的故意向N开了数枪。N被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后的手术中,由于主治医生的轻微过失,N随即死亡。A被以故意杀人罪而起诉至法院。他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N已患肺癌,大约3个星期后就会因病死亡。此外,由于主治医生的错误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其当事人A不构成犯罪。问A是否构成犯罪?(不必考虑德国刑法第211条的谋杀罪)起句:A可能根据刑法第212条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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