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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爲了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産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
2、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
3、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
4、理意見。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 安全
5、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6、。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
7、經採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啓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有
8、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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