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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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政府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政府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法律关于预算草案编制的一些规定不科学,影响预算编制的质量。   1.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但《预算法实施条例》又规定预算年度开始的1月份才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总预算草案,预算经人大审批通过的时间一般都是在3月中。下旬,从理论上讲,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待预算获得正式批准后,预算执行差不多已过去三、四个月,在有些地方已过去半年。财政

2、在较长时间里的无预算运行,形成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局面,使预算从立法上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客观上限制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一旦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就缺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这一规定本身,使编制出的预算案的1一3月的内容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和意义,与此同时,在此期间政府预算对实际预算收支的指导作用是缺位的。   2.“法与法打架”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法律、法规对预算规定了“法定支出”任务,

3、如农业法、教育法等都规定预算对这些部门的投入应达到财政收入的某一比例标准,这些规定对于《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较少,给预算的编制造成了一定难度,影响了预算的整体性、统一性。据调查,上级各项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是当年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在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半以上。财政部门对这些财政支出需求,没有办法安排,处于两难境地。若执行《预算法》,坚持收支平衡,无法满足一些部门的法律、政策规定的支出要求;若执行其他法律、政策,收支平衡又不能保证,《预算法》的要求不能落实。   

4、(二)编制内容不够科学,不利于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1.预算编制内容粗糙。   预算编制内容细化是预算管理的基础。然而,一方面,我国的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合理,预算收支科目十分粗糙。目前,我国的预算收支表中,类级科目只有100多条,而且是在单式预算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其科目不能适应复式预算的编制需要,例如“基本建设支出”和“企业亏损补贴”两个科目,在编制复式预算时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冠之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定语分别用于两部分预算中,显然不能满足预算编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收支科目的粗糙,造成我国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太粗略,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组次

5、太少,所列内容太粗,透明度太低。而且,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科目只列到“类”一级,还有很多地区编制的预算连“类”级也列不全,只列20来个大类,更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内容虽稍细一些,但也只到“款”级科目,没有具体的“项”和“目”,甚至许多资金不作预算,随用随批,“暗箱操作”,起不到预算的作用。由于预算编制得过于简单。笼统,透明度低,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难以审查监督,审计也没有依据,造成人大代表审议时对预算内容了解模糊,看不明白,也就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这种粗糙的预算到了执行环节,也无法严格执行,预算资金可以在各

6、个细目之间随意流用,预算执行的弹性大,无法追究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缺乏约束力。编制方面的粗糙,是造成我国预算对支出控制力弱化的重要根源。   2.内容不完整。   在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块,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案一般仅反映预算内资金的分配情况,而对于数额庞大的预算外资金不予反映,这样,政府手中的财政资金只有一部分在预算中得以反映,编制的预算从内容上看是不完整的。由于政府预算内容不完整,导致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狭窄的预算收支范围既弱化了应有的预算监督,亦削弱了政府预算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预算的编制形式不符合《预算法》

7、的规定,影响预算的规范性和《预算法》的严肃性。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且1995年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预算法之所以规定按复式预算编制预算,是因为复式预算有利于体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较之单式预算,它能够反映不同性质的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并采取不同的办法管理性质不同的预算资金,从而更加有效地管理预算资金。预算法颁布以来,中央政府虽然从1992年开始编制复式预算,但

8、具体形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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